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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十条”发布 需实名认证 遏制网络不轨行为
发布时间:2014/8/11

8月7日下午,****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十条规定(即网友通称的“微信十条”)。今后,根据《微信十条》的相关规定,注册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需经过真实身份认证。此外《微信十条》也进一步要求,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需取得相关资质。

酝酿已久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微信十条》)正式出台。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微信十条》第7条明确: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根据《微信十条》,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

网信办移动网络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新闻机构的从业者以个人名义开通时政类公众账号需经过单位同意。对于普通用户来说,要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微信十条》充分保护在这“七条底线”之上的言论自由。对于隐私的保护,需要使用者提高自身意识和通信工具提供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6日,腾讯公司微信业务有关负责人透露将开展新一轮清理谣言等有害信息的行动。据介绍,仅今年上半年,腾讯安全中心举报平台就收到约6000万条举报消息,有超过3500万用户主动向腾讯举报恶意账号,经审核有365万个恶意账号被冻结。对于公众账号的专项治理行动已持续两个月。

《微信十条》自公布起生效,今后新注册的公众账号要遵守此规定。此前已开通的未符合要求的公众账号,发布新内容时,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将通过技术手段使其按《微信十条》完成认证。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微信十条)全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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